首頁 > 申請資格與條件 > 看護移工 > 看護申請資格與條件

申請資格與條件ELIGIBILITY

看護申請資格與條件

分享到
一、申辦資格與條件(符合其一即可)
申請外籍看護需:
1.開立巴氏量表評估
年齡照護需要
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(≦35分)
滿80歲以上有重度依賴照護需要(≦60分)
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(≦95分)
※ 巴氏量表 0分且6個月內無改善,可同時聘僱 2名看護。
2. 長照服務滿6個月
經評估長照等級2級以上,連續使用居服、日照或家托滿6個月,附收據。
3. 失智診斷證明書
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為輕度以上,CDR≧1。

二、應備文件
聘僱資格文件(擇一)巴氏量表/身心障礙證明/長照6個月收據/失智診斷書。
申請人(雇主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被照顧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
三、聘任薪資
按月支出26,152~26,819/月薪資20,000
加班費2,668~3,335
健保費1,428
就業安定費2,000
職災保險費56
按年支出2,900/諮詢服務費2,000
意外險900

申請外籍看護需:
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,且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即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:
重度:03 平衡機能障礙
05肢體障礙(不限病症)
06智能障礙
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呼吸器官
09植物人
11自閉症
12精神病
13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15罕見疾病(不限病症)
16先天代謝異常
16染色體異常
中度: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
輕度:10失智症
●為112年10月13日修正及新增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
●為ICD診斷代碼

114/8/1 新制上路
一般案件(免評)
1.年滿80歲:僅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。
2.70歲以上癌症第2或第3期 患者。

重症案件(免評)
70歲以上,罹患下列血液或淋巴腫瘤之一:
  1. 急性或慢性白血病(含加速期、急性期)。
  2.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(RAI 第3或第4期)。
  3. 惡性淋巴癌或多發性骨髓瘤,且需積極抗癌治療。

應備文件:
  1. 1年內診斷證明書(中英文病名、ICD-10-CM、癌症期別)。
  2. 有效期間內重大傷病卡。
  3. 診斷書須註明「需積極抗癌治療」。

三、特定血液疾病(免評)
骨髓化生不良症、骨髓增生性腫瘤:
需1年內診斷證明書,符合指定 ICD-10-CM,並合併貧血(血紅素 9 g/dL,累計3次)。

四、重症案件(擴大免評)
1.不分年齡癌症第4期以上。
2.全癱、無法自行下床。
3.24小時依賴呼吸器或維生設備,且6個月內無改善。

應備文件:
1年內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(含中英文病名及 ICD-10-CM)。

被看護者如於 1年內 曾完成醫療或長照專業評估,或曾由家庭看護(含中階技術)照顧者服務,雇主申請時,以最近一次評估結果 判定為一般或重症案件。

 
上一頁
TOP